中国诚信文化的危机与法律拯救
——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已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成文,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果进展顺利,可望在2017年的适当时机,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这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已引发法律人的高度关注。本文仅就《民法总则》第六条,将“诚实信用”确定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以中国诚信文化的危机为视角,浅议法律对社会诚信文化体系构建的重大作用。
一、诚实信用——人类永恒的普适规则
辞海中“诚实”的解释是“言行与内心一致,不虚假”,“信用”的解释有三类,一是指用人,即“以诚信任用人,信任使用”;二是指守诺,即“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三是作为“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如“信用银行、信用政府”等。而中国的《说文解字》则称:“信,诚也”,可见诚实与信用是高度关联的。就人与人的关系而言,诚实是取得他人信任的最基本条件。
诚实信用,源自于人类伦理道德的规范,自人类进化为群居的氏族部落,诚实信用即成为调整人与人,部落与部落之间民商和其他利益及矛盾的自律规范。
由于“人皆挟私”的自然本能,始终在挑战着“信用自律”这类规范,因为仅仅依赖于每个人的道德自律,根本不足以维持一个群体,一个社会的诚实信用体系的建立。于是,在最初的习惯法中,诚实信用就自然地被融于相关规范。在中国“礼法合一”的商代,在欧洲古老的罗马法中,诚实信用都早已被确立为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之一。
社会发展进入到成文法时代后,不论何种宗教信仰,不论何种意识形态,也不论何种政治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所颁布的民法中,诚实信用都被确立为基本原则之一,而作为评价民事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究其根本,诚实信用虽属于社会每一个体或群体成员自身的品质,由其自律度决定,但如果没有外力的干预作用,仅依赖于个人的自律,是绝不能保证其行为的诚实信用。即便是一个具有高度自律意识的“慎独”之人,也无法保证其言行都是诚实的,是足以让他人依赖的。
诚实信用之所以能成为人类社会群众共同接受的永恒的普适规则,就是因为,他是保证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维持公平正义社会秩序的准则之一。当人类进化到以国家为单位,国家发展到依法律行为规范来治理的法治社会形态,诚实信用的自律,已成为规制每一个社会成员行为的基本准则,起着成文法律无从调节的,不可或缺的补充作用。但是,如果没有法律强制力的惩罚与威慑,任何一种信仰,任何一种制度的国家,都不可能建立起一个诚实信用的社会体系。
二、当代中国——诚信文化体系为何曾濒临崩溃?
纵观中国数千年封建社会,虽没有哪一个朝代能建立起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但诚信文化的建设,一直都是历代有为皇帝所追求的价值观之一。特别是社会贤达之士,对诚信文化创造了诸多十分精练的语言表述:如“一言九鼎”、“一诺千金”、“君子一言,驷马难追”……;普通老百姓也以通俗的语言表达出“吐口唾沫成根钉”、“男子汉大丈夫,说到哪,做到哪”……;历代封建社会中不被尊重的商人也宣称:“公平交易”、“童叟无欺”、“一分价钱一分货”……;就连赌博场上都有“认赌服输”、“赌博佬嘴里出圣旨”之说。甚至强盗土匪也以“坐不改姓,行不更名”表示自己的诚实;佛门弟子则更有“出家人不打诓语”的誓言。由此可见,中国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无论是歌舞升平,百姓安居乐业的“贞观之治”、“乾隆盛世”,还是烽火连天,民不聊生的“黄巢造反”、“太平军革命”,社会上民事行为的诚信之风似乎都是主流。因此,正史也好,野史也罢,尚未见哪个朝代社会诚信体系崩溃的记载。千百年小说、戏剧、传记等文字作品,抨击社会欺诈之风的体材也不是主流,这也许可作为例证。
中国共产党的优秀传统之一就是“实事求是”。所谓“实事求是”也就是不说假话、诚实守信。工农红军在那么艰苦的年代,对外的民事行为也都是诚实守信的。征收军粮时,即便暂时无力支付对价,也要打个欠条。正是共产党和人民军队的诚实守信,在老百姓心中建立了高度的信用,千百万人民群众用鲜血和生命回报了对党和军队的信用,支持共产党打败国民党,取得了执政党的权力。
如果探究中国社会诚信体系濒临崩溃的根本原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建国三十年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也许已作出了解释。从法治视角审视,从1949年建国到1979年的拨乱反正,三十年的法律虚无主义,残酷的政治运动,当属摧毁中国诚信体系的根本原因。1957年,执政党以原良好动机倡导的“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不知何因被演变成数十万诚实知识分子的一大劫难。共产党“实事求是”的优良作风也因之被丢弃。随之而来的“一划三改造”、“大跃进”更是催生出“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踢破地球冲破天,一天等于二十年”的一系列牛皮谎言。在那时的语境中,上到国家领导人,人下到草根百姓,几乎没有人敢诚实说话。以致于发展到延续十年的文革浩劫,“破四旧”把中国优良的诚信文化也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在经济建设方面,甚至公开喊出了“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也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荒诞口号,所有的民间交易都被定性为“资本主义的尾巴”。文化艺术方面,白卷先生也能上大学,而且被加封为“反潮流的英雄”。八个样板戏成为民众娱乐的全部,其他的都被定性为“毒草”或“有问题”。而政治上则更是把全体中国人的行为准则定位于对某一个人的绝对敬畏,“一句等于一万句”的不等式,也没有谁敢提出不同意见。贫穷、愚昧、自危笼罩国人,而法律则是国人十分陌生的名词。生存的本能迫使全体国人伪装,假话大行其道。眼睁睁地看着皇帝光屁股,却都说是穿着一件漂亮的新衣,中国数千年积淀的信用文化这一中华民族宝贵传统,几乎被彻底地消灭。
1978年的改革开放,中国人从政治的高压下被释放,摆脱贫困,尽快致富成为政府和百姓的愿望。政府在“本位至上”,百姓在“本能挟私”的作用下,只强调改革开放总设计师的“猫论”一面,却忽略了“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法治,两手都要硬”的一面。虽然,经济制度上的改革开放在突飞猛进,一路高歌,但法治建设上却没有及时跟进,致使市场经济一度成为“骗子经济”。福建温州的纸板皮鞋、元宵的伪劣卷烟、河南台前、福建安溪的骗子县、祸害全国的电信诈骗、有毒有害商品的相互投毒,致使人人自危。由于缺乏法律的强力规制,加之盛极一时的“地方保护”,骗子们在制度和法律的盲区中,甚至在公权力的庇护下,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在有的地方几乎荡然无存。特别是执政党相当多的公仆人物为“升迁”,为“发财”而“说假话,做假事”,私欲膨胀而缺失政治制度和法律规范的规制,致使中国社会的信用体系濒临崩溃,以致于曾有人过激的喊出“中华民族到了最缺德的时候”。
三、呼唤诚实信用——国人众向所望
1986年4月,《民法通则》颁布,第四条即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建国第37年,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终于由道德的自律,上升为法律的强制。随后颁布的相关民事类法律,该原则也都被写入总则或一般规定中。然而,由于该原则的内涵及外延均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需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去判断,但法官出于对自身职权行使的本能保护,对该自由裁量权采用的方式都是高度慎用。因而,极少见《民法通则》第四条被写进民事判决书而成为认定一方违约的裁判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大量司法解释中,也未能对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裁判依据的适用情形予以条文化或给出具体的指导意见,以致于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处于休眠状态而未被激活。
在对国民的道德教化活动中,从“五讲四美三热爱”的提出,到“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颁布,乃至将“诚信”作为全国高考作文题。另有部分地方政府、有关组织提出打造“诚信政府”、“诚信组织”的活动,都充分说明,执政党和政府也一直十分重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并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和政府诚实信用等级的重大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国人拯救、重建社会信用体系的信心。
在法治进程方面,凡涉及民事活动的立法机关,诚实信用原则,几乎都被明文列入,甚至于2015年8月在刑法修正案(九)中,专门地增设了一条“虚假诉讼罪”。该罪名的增设,说明社会上已有众多的不法之人,已胆大到敢利用法律手段行骗,已敢对应被全民敬畏的法院行骗。这一修法行为,一方面反映了这个社会的诚实信用体系,沦落的严重程度,但从另一方面也可见我们的党和政府,立法机关,有勇气直面的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并运用最严厉的法律手段,打击违反社会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法行为。
然令人感到不解的是,几十年来,党和政府对国民开展的各种形式的教化运动和活动,在形式上都是轰轰烈烈,内容上也很充分,但收效似乎并不如人意,社会的诚实信用之风并没有因此而兴盛。探究个中原由,可能有N种说法,但根本原由可能还是对失诚失信之人,缺乏完善的制度约束和法律惩戒力度的不足。另外,对国民守诚守信教化方式和内容的泛意识形态化也弱化了这类教化的实际效果。
虽然,我国的经济总量已位列于世界第二,但勿庸避讳,我国社会的诚实信用危机确让国人生活在相互的猜疑之中,人与人,单位与单位,甚至亲朋好友之间的经济往来,都普遍处于相互设防的状态,以致极大地降低了人们在物质文化生活已普遍极大提高的情形下,人们的幸福指数却并不能也自然地随之极大提高。因此,呼唤全民的诚实信用之社会善良风气,已成为全体国民的众向所望。
四、诚实信用之林——形之于民,成之于众,茂之于政,盛之于法
“诚实信用”作为社会道德规范准则之一,需全体国民自律,自古以来,诚信之本,形之于民。从皇帝的“君子无戏言”到老百姓的“大丈夫一言既出,驷马难追”,以及文人的“言必信,信必果”……数千年来都一直作为守诚守信的格言。故民族的诚实信用之林,形之于民,成之于众,是不争的道理。
若普通老百姓中有人失诚失信,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十分有限的,然倘若有掌握公权力的当政者“言行不一”、“朝令夕改”、“大人者言不必信,信不必果”,则社会的诚实信用之林,必然枯萎。因此,当政者的率先垂范,“令行禁止”、、“取信于民”……,一直是民之所期的信用之源。古有曹操的“割发代首”的守诚守信典故。近有人民军队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这一源于当年工农红军最朴素的“三项纪律,六项注意”,在当时确起到规制人民军队行为规则的准法律作用。其中“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的纪律,实质上就是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朴素版。贯穿于《民法通则》,以及一系列民商法法律、法规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都是诚实信用之林茂之于政,盛之于法的例证。
从社会诚实信用体系的构造角度,权力者的诚实信用,当属这个体系的基础。如果权力者失信,则不可能建立民众者的守信。倘若权力者信用等级不高或受到质疑,则国民的诚实守信必然无法建立。
由于诚实信用的内涵之深,外延之广,且具有抽象的、概括的不确定性,所涵盖范围极大,无法以条文式逐一列明,且由于人性向私的本能,决定了道德的自律是极其脆弱的。任何一个“慎独”之人,也不能保证在一定的环境中,一定的条件下,会动摇、破坏,甚至践踏诚信的自律。因此,必须将诚实信用由道德规范的自律,上升到法律、法规以及制度的他律,才能保证社会的诚实信用之林能在法律的强力保护环境中茂盛成长。
五、普适接地气——编织诚实信用法律和制度的社会天网
《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所有“民事活动”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而《民法总则》(草案)则采用部分专家意见,认为“民事活动”语义过宽,应予以限缩,而将“民事活动”修改为“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义务的履行”。而笔者却认为,这一修正,并不科学。因为《民法总则》作为规范一切民事法律规范的“小宪法”,首先应尽可能的普适接地气,否则仍会成为休眠的花瓶条款。在基本原则的适用上,其外延应尽可能地宽泛一些,尽可能地扩大,以利于法官对相关民事活动所引发的争议,可依“诚实信用”原则去审查,去判断。至于诸如《合同法》、《公司法》等单行法律的总则或一般规定,因其调整的仅是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单一行为,可采用限缩的规定。否则,必然会在界定是否属于“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义务的履行”情形时,产生盲区和争议。如对公开认捐后的反悔不履行、悬赏后又不兑现等失信行为,若依“民事权利的行使”或“民事义务的履行”去界定,就会产生争议,而若依“民事行为”去界定,就不会产生歧义。就此而言,《民法总则》(草案)的这一修正似有立法倒退的质疑。
机械地习惯运用演绎形式,适用成文法的大陆法系与习惯运用归纳形式适用判例法的英美法系相比较,前者对解决暂无对应法律条文可以适用的新情况时,法官就失去了解决争议问题裁判依据,而后者实质是授予了法官针对无成文法对应条款的争议问题,查找先前的判例作为裁判依据。如果没有同类判例,法官也有权依据法律的基本原则或价值取向依个人理解作出裁判,即适用英美法系的法官有权“造法”。
我国的法律虽主要采用了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原则,但也兼收了英美法系先进的做法,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可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各执法部门联合下发的规章、文件、会议纪要,各地方高级法院、中院法院,作出的指导性意见等,对同级及下级法院的裁判也起着指导性或在本区域内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的作用。
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及外延的不确定性,针对我国现阶段社会道德体系似有“礼乐崩坏”的现实问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应依“普适接地气”的原则,确保这些基本原则能在法官行使裁判权时可以运用且敢于运用,以充分发挥拯救、重建良性社会诚信体系的法律保障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党和政府及立法机关,当从以下几点着手:
1、党和政府颁布文件、制定政策时,应将诚信原则贯穿其中
在我国实行一党执政,多党合作的政治框架下,执政党及其组建的政府,权力约束的机制还尚不够完善。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及以李克强为总理的中央人民政府,已认识到这一问题,因此,以加大惩治腐败为抓手,近五年来,已对超百名失诚失信的省部级以上腐败官员予以了法律惩处。在党建工作中,也体现了“依法治党”的理念。2014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大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纲领性意见和具体举措。近期开展的“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和“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的“三严三实”活动,其中“三严”是从道德的宏观层面对党员干部提出的要求,而“三实”正是针对社会失诚失信的现象,对党员干部从诚实信用的角度提出的要求。实际上“三实”与毛泽东同志倡导的“实事求是”是相同的,只不过更为通俗、更是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更易于判断。而中央人民政府提出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打造诚信政府”等口号和具体举措,都充分说明党和政府已深刻认识到中国社会客观存在的失诚失信的道德危机而着力予以拯救并重建良善社会道德体系的决心。
2、诚实信用原则也应融入行政及其他法律的立法中
诚实信用原则虽作为民事立法的“帝王规则”,但其作用绝不能理解为仅限于对民事行为的规制,还应扩展到对行政行为等与民事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之中,尽可能地扩大这一“帝王规则”所适用的空间及对象。如“公务员法”、“警察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因为诚实信用原则,也是这类行使公权力的群体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众所周知,在法治相对完善的国家,选民对其所投票选举的人员,可以原谅他们履职中的失误甚至过错,但绝不容忍他们有任何不诚实的言行。选民的对被选举人失诚失信言行的零容忍,也充分说明,诚实信用原则是行政者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素质之一。因为公权部门及人员的失诚失信,比仅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失诚失信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更大。因此,诚实信用原则也应融入行政及其他专门法律法规的立法之中。
诚实信用原则的普适性在于,其适用于人类社会中每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组织。因此,该原则虽然原本只是属于道德自律的范畴,但“人皆挟私”的本能决定了每个人的自律都是有一定的限度的,唯有法律的强力才是自律的保障。犹如反腐败中党中央提出的要以法律和制度的力量,营造出官员“不敢贪”的法治环境。至于“不想贪”、“不愿贪”则仅是有违人之本能的口号,其只能在“不敢贪”的畏惧心理基础上才能产生。在市场经济多样化,全球化高度发达的情势下,交易主体、交易行为的诚实信用,是维持一个良性、互信商业秩序的基础,而这一基础的建立和维系,唯有法律的强力才是最可靠的保障。因此,诚实信用原则,也应融入所有与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相关联的立法中。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惩治失信人制度,就是全民共赞的举措。
3、建立全民全方位的征信系统
银行为惩治失信债务人,经多年努力,已基本完成惩治金融借贷行为失信人的征信系统,但对其他的失信行为尚缺乏系统的惩戒制度。为营造全民守诚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除国家层面的立法立规外,各单位、各社会组织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时,也应引入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将这一原则融入公民的日常行为规范。在电子网络已高度发达的科技条件下,建立全民、全方位的征信系统,在技术条件上已经完全具备,且也有法治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可供借鉴或直接应用。为此,我们呼吁并期望国家立法机关,能尽快制定一部惩治失信行为人的普适法律,从而保证诚实信用原则能在法律的适用时,让法官能有明确的判断标准、裁判依据,并促使法官能大胆适用。同时,也能保证相关组织在人才选任上有更科学的选择标准。只有提高失信人的失信成本,加大对失信人的惩戒力度,让失信人在社会上处处受到鄙视,事事受到制约而不敢再失诚失信,法律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才能真正回归其原本的道德自律属性。
综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总则》(草案)的基本原则之一,将为所有的民事立法、修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一原则不能仅限于民法中的“帝王规则”,而应当上升为全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为建立一个全民守信的良善社会,我们需要编织一个诚实信用法律制度和社会规则的天网,而这一天网的编织,不仅需要行之有效的道德教化,还应有科学系统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作为保障。
拯救社会道德体系沦落的危机,重建中华民族善良的道德规范,我们已在路上,但任重道远,需要党和政府及全体国民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也应当相信,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一个全民守诚守信的善良社会秩序一定能够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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