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法官当律师对司法业态的影响

 

辞职法官当律师对司法业态的影响

程学平

 

引言:这可能是一个未被司法部关注,又被各级律师协会主动忽略,各地方三成大牌律师无意或不愿过问,七成普通律师虽有想法但又无力或无暇过问的问题,那就是大量辞职法官做律师,对中国现阶段司法业态的影响。坦言之,辞职法官做律师对本人的利益并无太大的影响,但确实是本人一直在关注、在思考的问题。数十次想提笔写点什么,但又不知写了该报给谁。恰好第十届中国律师论坛主题之一的律师制度改革中,有业态观察一目,故借此平台,发表个人见解,以期提请司法行政和行业协会的重视。

一、法官辞职当律师的社会根源

在法治文明程度相对较高的国家,律师队伍只是法官的摇篮,只有从业达一定年限、具备较高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且社会公众形象良好、无社会负面效应的优秀律师,才有资格申请参加法官遴选,经法官遴选委员会集体考核,符合条件的才可能被任命为法官。

由法官产生的这一严苛的条件可见,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职业层次一定远高于律师群体,律师群体充其量只是法官队伍的后备军,只有优秀律师才可能是法官的备选人才。虽然,这些优秀律师被遴选为法官后,其经济收入不仅远低于其当法官前的律师职业,而且还会受到近乎严苛的规范约束,而成为一个几乎与社会半隔绝的孤独人。这一现象,可能是我国目前律师和法官都无法理解和想象的,但在这种司法业态中,法官体面生活的经济保障是相对充裕的,特别是职业的社会尊荣感是极高的。

再回到现阶段的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初,法官的工资与普通公务员基本相同,享受国家干部待遇,社会尊荣感也尚可。而律师则由原国家干部转制为“自收自支”,且社会保障前景黯淡,在那个时期,法官是没有人辞职当律师的。

随着律师制度改革的深入,律师被从国家干部身份序列中剔除,成为向社会找饭吃的“自由人”。部分自信心不足,原享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律师,选择离开律师队伍,回到旱涝保收的国家干部序列,但那些经律师资格考试、但又不享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律师,只能在律师事务所坚持打拼。

未曾想到,随着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特别是得益于市场经济制度和法治制度的日益完善,法律服务的社会市场大幅扩容,律师的经济收入逐年提高,为部分律师带来了相对优越的生活条件。多年前曾有传闻在南方某城市,有那么几个先富起来、但却不着调的律师组建了什么“宝马俱乐部”而引发税务部门的关注。于是,律师逐渐被社会视为所谓“高收入”群体。其实这个现象仅是律师队伍中不足三成人员所浮现的虚假繁荣,更有七成以上律师终日都在为养家糊口而苦苦挣扎。

而法官队伍,仍墨守着由国家干部到公务员身份称谓的变换。同时,被行政化制度约束着,拿着固定的工资和办案津贴,虽也能过着体面的生活,但看着富豪的挥金如土,看着少数所谓“大牌”律师开着豪华车,住着高档别墅,部分法官心中的不平衡感油然而生。于是,有法官萌生了辞职当律师的念头。

二、法官辞职当律师的几类人群

笔者未能全面考究全国各地法官辞职当律师的都是些什么人群、原因是什么,仅从悉知的有限信息,大致有以下几类。

1、不甘于一眼看到底的前途而辞职

曾有一位多年前辞职,现已是全国知名律师的前法官,在其一次演讲中坦陈了其辞职当律师的根本原因。

他是一个有思想,进取心强烈的年青人,入职法官时,在参加一位老庭长的葬礼时,一位领导告诉他:“只要你好好干,一生会衣食无忧,从现在起,到火葬场,国家都会对你负责,至于你是干到庭长,还是院长,就看你的努力和机运了。”按说,这是每一个公职人员的人生轨迹,但却触动了这个年青人不安分的心。经几年的思考,他辞职了,又经十多年的打拼,他成功了,成为一名身价数千万富豪的全国知名律师。

2、在单位不受待见,才华被限制而辞职

在每个律师的熟悉的法官人群中,都可能有十分熟悉的一类法官,担任法官职位时,在单位也算是一个有才华的佼佼者,但因个性或其在无力掌控的机遇面前,遭受挫折,不受待见,空叹“一身才华,无以报国”而萌生“辞”心。于是在因领导的一次批评或一次竞选的失利后,而毅然、决然地递上辞职报告。

3、不堪法官高强度的工作压力和巨大的心理压力而辞职

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社会矛盾冲突解决的法治化,各级法院、特别基层法院收案数成倍增长,加之司法制度改革的“法官员额制”,入额办案的法官又大幅度减少,基层法院法官人均年办案任务达数百件已是常态,更有夸张的甚至高达千余件。不要说法官需阅卷,审查分析证据、开庭、调解,就是只写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也是无法完成的。在“5+2”、“白+黑”繁重的工作量面前,法官还要应对不在少数的当事人的无理指责、纠缠、甚至打骂,更为极端的还有对法官生命的侵害。另外,由于多年形成的法官行政化管理,政府还不时摊派诸如拆迁、维稳、接访、文明创建、扶贫救灾等名目繁多的中心工作;还要应对耗时不少的政治学习,撰写读书笔记等思想意识形态的教育,实令诸多法官身心疲惫、难堪重责。于是在如此重压下,一部分中、青年法官选择了逃离法院。

这可能是促使法官辞职的最重要因素,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辞职人员较少的例证即可证明。

4、不满法院管理行政化而辞职

首先,国家将法官视为公务员管理,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的人事政策错误。

法官是一个精于法学理论、擅于案件分析判断、长于矛盾纠纷化解的法律精英群体,其每日应对的并不是一般公务员流水线式的重复劳动,而是应对每一个不同案件的创造性工作。从这个角度审视法官,完全可以界定“法官并不是官”,而是专业技术人员。

1995年即颁布的《法官法》第七条,将法官的等级分为十二级,1997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将法官等级定为四等十二级,但该等级又与行政级别紧密挂钩。其中第八条明确规定:“法官等级按照法官职务编制等级评定”。基层法院法官的最高级别也只能是三级高级法官,即便这样,国家也没有制定按法官等级参照专业技术人员给予工资待遇的规定,而是一直按照行政级别确定法官的工资待遇。这一规定,把法官队伍硬性地列入官员序列,不仅催生了法官的“官本位”思维,也有违法官的自然属性。由于参照公务员管理,组织部门享有对法官行政级别的考察授予权。参照对行政官员的管理标准,在基层法院年过50岁,正是经验丰富、年富力强时的庭长甚至副庭长,可能都要让位,年过五十的审判员则更无晋升空间。于是,其中相当一批中青年法官,在升职无望、加之工作和心理压力巨大的多重因素作用下,而选择辞职。

另还有相当数量工龄满三十年的中年法官,依据《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可以申请提前提前退休的规定,在自感已无晋升空间或已无厌倦的心理作用下,选择申请提前退休。而这些法官在提前退休时,几乎都是审判岗位上宝贵的人力资源。

5、一般违纪受处分或即将受处分而辞职

这类情形虽在法官辞职队伍中为特例,但确有少量法官因一般违纪而受处分或法院领导为遮丑暗示、甚至明示,你主动辞职可以不处分的情形下而选择辞职,这类辞职的多为年青法官。

至于因其他因素或考量而选择辞去法官职务的情形,在此难以一一列明。

三、法官辞职当律师,对司法业态的影响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虽未按年度对外公布有多少法官辞了职,更未跟踪考察法官辞职后都去干什么了,其中有多少法官辞职当了律师,但每个律师只要点点身边曾是法官现为律师的人名,再统计一下这些有法官职业背景的律师人数与本区域律师总数的百分比,多数区域的大约比例都在10%—20%之间。据第九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披露的数据,2016年中国执业律师人数已超过29.7万人,依此数据统计,曾有法官职业背景的律师至少多达3万人以上。

首先,我们应当高度肯定,辞职的法官进入律师队伍,其综合素质远高于取得司法资格、实习一年即成为执业律师的群体和入职时间不长的年青律师。他们中间,一般都具有系统扎实的法学理论、较为严谨的分析研读案件的逻辑思维,更具有对委托人的心理研判能力。他们进入律师队伍,不仅是加快了中国律师队伍人数发展的进程,也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律师队伍的综合业务素质。各地方、各区域的律师队伍中,不乏大量有法官职业背景的优秀律师、十佳律师、大牌律师。

但是,从法治进步的视角去进行理性的、深度的思考,却难以为此而唱赞歌,且心中似有阵阵忧虑。我曾在相关业务论坛上激言:“法官辞职当律师,将会成为共和国法治史上悲哀的一页。”

1、法官辞职当律师,颠倒了法律共同体职业层级的构架

从社会对法律人的期盼值而言,任何一个有法律帮助需求的人,对法官的尊崇度、期盼值都远高于律师 。

从法治文明的角度审视,法官都当是法律共同体职业金字塔的顶层群体,而律师群体的大多数只能是这个金字塔的底层而已。

从“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的人类价值追求和自然规律来看,本应是具有极高社会尊荣感的法官,为何违背“人往高处走”的普适价值追求,而且愿沦落于法律共同体的底层结构。

犹如本文前叙,这并不是哪些辞职法官错,而是我们的司法制度设置确存在重大的缺陷。从这个角度审视,即便若干年后,我们的后人评价中国司法史上这悲哀的一页,也不会去指责这些辞职当律师的法官,而只会对这一段历史的司法制度提出批评。

法官辞职当律师,不仅颠倒了法律共同体职业层级的构架,更贬损了社会公众对法官群体的敬畏。

2、法官辞职当律师,客观上污化了中国现阶段的司法业态

我们无需避讳一个庸俗的命题,法官辞职做律师是否是奔着利益而去。肯定的回答,也并不有辱辞职当律师的法官群体。因为“世人熙熙皆为利去”是人的共同本能。在当法官时得不到的利,当律师却能得到且不违法,任何人没有理由去指责。毋容置疑,绝大多数辞职做律师的法官,其辞职前的利益考量就是为了获取比当法官更多的经济利益。对此,任何一个律师都没有资格站在所谓觉悟的高度、道德的制高点上去评头论足。

但是,一个现实的问题就是,法官辞职做律师不仅进一步污化了原本就相对浑浊的律师行业的职业业态,更是污化了司法业态。是辞职法官的主动污化,还是制度逼人污化,我以为当是后者。

《法官法》对辞职法官做律师在其原工作区域的执业条件作了限制,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发生辞职法官与其原先工作单位的领导、同事之间发生不正当勾兑而产生司法不公;但却无法防止原本业已建立的关系资源的隐形作用。于是,有法官职业背景的律师在执业中独创了一种“两条线代理”的模式。

在信奉关系学的当今社会,当事人有理由、有依据更信任有法官职业背景的律师,因为他们的人脉资源在当事人看来是特别有价值的。由于有法官背景的律师不能在其原任职法院出庭,出于生存、出于利益,这类律师也不愿放弃到手的利益,于是,只好说服当事人,我和其他律师合作办这个案件,我做好材料,庭上由合作律师出面,庭下由我负责协调,于是,“两条线代理”的模式被创设。委托代理协议上署名律师是显形代理人,庭下协调工作的律师是隐形代理人。如果协调好了,庭上显形代理律师如何发表意见,就显得并不重要了。案件胜诉了,当事人更加笃信关系学,官司败诉了,自有种种“合理”解释,当事人也无从提出什么异议。

更有甚者,依“人以群分”的价值、情感因素,各个区域都可能存在一个甚至几个以辞职法官为主要结构成分的律师事务所,且往往被当地律师业内戏称为“第二X院”。这类律所虽不会公开宣称与哪些法院领导相识,是朋友,是哥们,但在当事人心目中,他们都是有能力与审案法院、法官能直接递话的“关系人”。尽管从司法行政、律师协会那里,没有看到他们有什么违反律师执业纪律的行为,但在当事人心目中,司法的公平、公正一定会大打折扣的。

在非诉讼法律事务上,如果涉及诸如破产管理人这类,在法院有权指定的情形下,辞职法官的为主体的律所自然享有得天独厚的人脉资源,且一定是大有作用的。即便是形式上的投标、评标,在非透明化、非第三方的评价的机制中,法院的评标委的委员们,也难免会在情感上予之加分。甚至出现在一些区域,这类业务被辞职法官组建的律所所垄断的现象。《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屏蔽方式,是根本不起作用的。

辞职法官当律师,从表象上看,虽对中国律师队伍的发展起到了量的增长、质的优化的积极作用,但实质上给司法业态带来的污化效应,是不应予以忽视的。

结语:以上议论,笔者并无意去指责做律师的辞职法官,因为,他们享有合法的职业选择权。但作为一名执业三十多年、一直关注中国律师制度改革的老律师,深感辞职法官做律师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段悲哀历史,且对中国司法业态造成的污化效应、负面影响必将还会长期持续。笔者曾自第二届中国律师论坛起,就一直是一个积极而忠实的参与者,几乎全程见证了中国律师论坛的光辉与起落。此次,草就拙文,意在借这次全国律师论坛的平台提出问题,希望能引起同仁、包括辞职做律师的前法官共同探讨。更希望能引起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的关注,并列为一个重要调研课题,商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乃至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办公厅共同调研,以采取有效措施,从改革法官管理制度入手,为法官营造一个有丰厚的工资待遇、适量的工作强度、尊荣的社会地位的职业环境,从而把法官推向法律人金字塔的顶层。使每位法官都能挚爱,珍惜法官的工作和名称而根本想不到辞职去做律师。同时也能激励优秀律师着力打造自己,将申请遴选为法官作为职业的追求,以重新构造法律人合理的层级结构。只有律师争着当法官,而不是法官辞职去做律师,才能促进律师职业业态的净化,律师职业业态净化了,才能促进司法业态的净化。当大量优秀律师都将争当法官作为职业追求目标时,律师的精英人才才可能有“破茧化蝶”而成为治国理政精英人物的机会,这当是中国法治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

 

作者单位: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5630595

电子邮箱:syascxp@163.com

2017年11月

 

注:2017年第十届中国律师论坛交流论文

创建时间:2020-03-11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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