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不以次数定罪量刑

 

      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同时公布了三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

  人民公安报记者:我注意到第三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间酌情从重处罚,第二条是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我想问一下不久前召开的网络谣言的是要明确的转发次数,这次没有明确数字,它是出于怎样的考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来认定多次,是由谁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指出,《解释》当中讲的“多次”,和关于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转发的次数不是一个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 《解释》第三条界定得很清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才构成犯罪。

注:

  第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三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一)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二)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创建时间:2020-03-03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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